(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娄某某,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马某,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娄某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娄某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龚 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思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