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龙海市福兴饲料厂与郭炳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975号原告龙海市福兴饲料厂,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福河村,组织机构代码:15663359-2。法定代表人郑水海,厂长。委托代理人徐建云,男。被告郭炳祥,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福兴饲料厂与被告郭炳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海市福兴饲料厂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海市福兴饲料厂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福兴饲料厂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龙海市福兴饲料厂负担。审判员陈亚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郑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