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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8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鑫垚全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康仕达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垚全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康世达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8516号原告北京鑫垚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晓幼营村。法定代表人王贵泉,总经理。被告北京康世达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小陈庄村。原告北京鑫垚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世达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鑫垚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垚全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鑫垚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六十四元,由原告北京鑫垚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