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银芝与无锡市长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明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芝,无锡市长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明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529-1号原告陈银芝。委托代理人周彬。被告无锡市长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东路177号。法定代表人王本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忆杨,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明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芝诉被告无锡市长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明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银芝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银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银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陈银芝负担。审 判 长 华 伟代理审判员 谢 妍人民陪审员 高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