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苗振魁与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苗振魁。被告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振魁与被告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振魁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振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振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苗振魁负担。审判员郭庆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牛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