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06、514、517-519、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应长表与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留仙居物业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朝军,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留仙居物业管理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06、514、517-519、526号原告梁朝军等6人(详细情况见判决书附表)。委托代理人邹宗呈,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献云,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6案共同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鼎新大厦西座1108室。法定代表人王利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6案共同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国都高尔夫花园(绿致轩、绿怡轩、绿陶轩)裙楼302。法定代表人冯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国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6案共同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留仙居物业管理处,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留仙居2栋首层。法定代表人王利胜,系该管理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朝军等6人诉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盛世嘉公司)、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工集团)、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留仙居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被告物业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6案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宗呈、李献云,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物业管理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长森,被告建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田国昌、李玮到庭参加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众原告诉称,众原告自购车辆,并与被告盛世嘉公司下属的被告物业管理处建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2014年5月11日中午12时左右,留仙居小区的地下车库北侧的墙体被被告建工集团所属新围人才安居工程项目部工地的大水突然冲垮,车库的积水瞬间达到近86厘米,停留在此的包括各原告车辆在内的230台车辆全部被浸泡在深水中,车辆被泡时间长达数小时。深圳市电视台第一现场栏目及时作了客观报道。事后,被告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叶某向车主们提供了一份函件,大意是物管处曾于2014年5月7日向被告建工集团下属新围人才安居工程项目部发出了险情预警,并要求被告建工集团及时整改。被告建工集团于次日签收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2014.5.11”惨剧发生。事故中,原告车辆因被浸泡受损。事发后,各被告对上述事情视若罔闻,包括原告在内的200多位车主曾多次到西丽街道办、南山区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上访反映此情况。在2014年6月4日由西丽街道办信访办主持的几方协调会上,各被告相互掩盖、互相包庇,做文字游戏,均表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令会议主持者无奈、令广大车主心寒。原告认为,“2014.5.7”函件清楚明白地说明了“2014.5.11”惨剧已经被被告盛世嘉公司提前预见,显然不属于意外事件。被告建工集团收到函件,至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已经默认了被告盛世嘉公司关于事情前因的陈词。被告建工集团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盛世嘉公司未尽保管合同之责,同时发函后没有及时跟踪监督,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大多数系弱势群体,为了工作生存,节衣缩食,甚至负债购车,现遭受巨损却无人担责。为维社会主义法律之尊严和众原告的合法权益,众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盛世嘉公司与被告建工集团承担众原告车辆被水浸泡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金额详见附表)。526号案原告在庭审中将其起诉金额由4万元修正为2万元;2、被告盛世嘉公司与被告建工集团承担诉讼费。被告盛世嘉公司与被告物业管理处共同答辩称,1、各原告与两被告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仅构成车辆停放服务合同关系。众原告依据保管合同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两被告已经积极履行职责,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建工集团不作为是导致本次水浸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建工集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4、众原告对车辆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损失;5、众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及贬值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6、514号案原告没有停车卡,无法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法律关系,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告建工集团答辩称,被告建工集团为深圳市南山区新围人才安居工程(现名菁英家园)的施工单位,该工程东、南、北三面均与西丽街道留仙居小区相邻,其中项目南侧紧邻留仙居架空层的一处停车场。项目所在地与停车场围墙间有一条天然沟槽。2014年5月11日,深圳普降暴雨,深圳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中午12点40分左右天然沟槽因暴雨积水400-500毫米,致使围墙中段约4米处墙体倒塌,被告建工集团立即组织人员用沙袋进行封堵,并用三台大功率水泵抽水,同时安排人员进入停车场内寻找排水装置,但却发现停车场并未按规范设置专用的集水坑及自动排水系统,只能依靠架空层内自流式排水。因停车场为小区周边区域地势最低处,大量雨水汇集导致市政管网到达排水极限,停车库内地漏、井盖处开始大量反向冒水,同时东侧、南侧两个车辆进出口、小区首层及小区屋面等地方的雨水由外部向停车场大量涌入。最终水位涨至0.8米左右,浸泡了大量汽车。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被告建工集团认为:一、导致停车场积水并浸泡原告车辆的原因是多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而原告将车辆不当停放于周边地势最低处的小区架空层停车场,四面八方的雨水汇集过来,加之停车场未按《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等设置集水坑和自动排水系统,当市政排水达到极限后,停车场不但排水不畅,还有大量雨水回灌,并非被告建工集团实施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建工集团按建筑规范及规划报建设计相关手续进行施工,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事发后,原告和其他车主一起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但经过调查后,结论为留仙居小区“车库积水过深并非因工地施工造成的”,且被告建工集团并未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故被告建工集团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事发当天其车辆停发于险情现场,且原告诉请的所谓直接经济损失纯属其单方主观要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造成原告车辆浸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均与被告建工集团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建工集团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众原告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居小区的住户,各原告自购了车辆,并在被告物业管理处办理了停车卡。留仙居小区停车场系被告盛世嘉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正式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申请开办的,共规划车位579个,其中露天车位249个,室内车位330个。但众原告及被告盛世嘉、被告物业管理处均确认在留仙居小区于2000年左右入住后小区内的空地就已用作停车场。2014年5月11日深圳地区普降暴雨,中午时分,雨势加大。留仙居小区南A区的架空层车库北面围墙自西向东数第四根立柱与第五根立柱之间的部分在暴雨中倒塌。架空层车库在暴雨中遭水淹,当天停放在架空层车库里的200余辆汽车被浸泡。众原告主张其所有的车辆在暴雨当天停放在架空层的地下车库,被水浸泡后导致了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失,据此诉至本院。事故发生后,本系列案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与各原告协商后,均对涉案的六台车按推定全损处理,各保险公司就此分别与六案原告签订了《保险车辆肇事损坏定损估价审批表》、《车辆定损协议》或《定损确认书》。上述定损文件中均记载了事故发生时间及原因为出险车辆于2014年5月11日停放于南山区西丽留仙居小区停车场时因暴雨造成车辆被淹。庭审中,六案原告均确认已收到保险公司按全损金额支付的理赔款且车辆所有权按定损协议已归保险公司所有。506、514、517、518、519五案原告表示,该五案损失(即其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为:诉讼请求金额=新车价-(新车价×折旧)-保险公司定损车价款,其中“新车价-(新车价×折旧)”为汽车残值。其中506、518、519三案原告主张其损失中还包括了保险费。526号案车辆含税购置价为155643元,保险公司最终的定损合计金额为165000元,原告为证明其损失另提供了一份案外人出具的《证明》,内容大意为其作为某汽车维修公司员工,以其专业经验判断,涉案车辆在二手车市场出售时,被水浸泡后比浸泡前的价格可能会降低4万元。庭审中,六原告均提交了留仙居小区的停车卡以证明事故发生当天其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三被告对停车卡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各原告为证明被告建工集团对围墙倒塌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提交了被告物业管理处于2014年5月7日发给被告建工集团的函件佐证其主张。被告物业管理处在函件中称,因被告建工集团在施工过程中对紧靠留仙居小区南A4栋处外围排水沟造成了破坏,该处经常出现渗漏水;3月下旬的暴雨中洪水漫进了车库,围墙存在冲垮危险;现至雨季,渗漏水现象加剧,而工地上下水道及地面雨水没有采取措施排除,直接排放到了留仙居南A区围墙处,对围墙形成浸泡,存在严重隐患,要求被告建工集团进行整改。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物业管理处对该函予以确认。但被告建工集团对原告提交该函件不予认可。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物业管理处为证明停车场在暴雨来临前已经做好防范措施,相邻工地排水不畅引发停车场隔墙倒塌使得大量雨水涌入停车场致使停车场遭水浸,而两被告已及时逐一通知车主将车辆开出停车场,提交了温馨提示、各类照片、中国电信提供的客户详单及证明、视频光盘等证据佐证其主张。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基本不予认可。被告建工集团除视频光盘外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基本无异议。被告建工集团为证明留仙居小区架空层停车场浸水系因留仙居小区低洼的地势、停车场本身排水系统设计不规范导致排水不畅、留仙居小区及周边市政管网排水能力不足等原因综合所致,及留仙居停车场北墙倒塌系因墙体本身用材及砌筑存在问题导致被雨水泡垮,而被告建工集团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交了新围人才安居工程工地及留仙居的位置图、现场抢险及抽水照片、事发当天的视频、停车场周边排水不畅雨水回灌及各出入口汇水情况的照片及视频、留仙居小区周边水淹情况照片及视频、倒塌墙体的照片及示意图、《新围人才安居工程例会会议纪要》、南山区住建局出具的复函等证据佐证其主张。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基本不予认可,且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据被告建工集团的主张。被告盛世嘉公司和被告物业管理处除对部分照片、会议纪要及复函等部分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外,对大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被告建工集团所要证明的内容。本系列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场对留仙居小区架空层车库进行了现场勘察,确认了以下问题:1、留仙居概况、地势及与被告建工集团新围工地(现菁英家园)的相对位置;2、涉案架空层停车场即南A区停车场的出入口及排水系统的基本情况;3、倒塌墙体的基本情况及位置;4、架空层停车场与菁英家园之间沟槽的情况及现状。庭审中,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物业管理处陈述,架空层停车场周边原来并无围墙,被告建工集团的新围工地于2013年开工后为了隔离工地与留仙居小区而修建了隔离围墙,该墙体并非防水墙仅是起隔离作用。以上事实,有天气公报、照片、视频、会议纪要、现场勘察笔录、《保险车辆肇事损坏定损估价审批表》、《车辆定损协议》、《定损确认书》、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保险单、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六原告提交了留仙居小区的停车卡以证明其车辆2014年5月11日停放在留仙居小区停车场,六案原告已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物业管理作为小区及小区停车场的管理者,应掌握有小区停车场每天的车辆进出记录,两被告否认六原告的主张,应当提交当天小区停车场的进出记录以佐证其否认主张,但两被告并没有提交该证据,两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据此采信六原告的主张,确认2014年5月11日六原告将车辆停放在留仙居小区停车场的事实。506、514、517、518、519五案原告主张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低于各原告自行计算的全损金额,差价部分应为车辆遭水淹所导致的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将出险车辆按推定全损处理,是五案原告与各自保险公司经协商后一致同意的处理结果,定损的价格也是双方协商确定,各原告并已按协议的全损价格取得相应的赔偿款及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所有。即各原告车辆淹水后造成的损失已经通过保险程序获得了赔偿,至于五原告主张的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与其计算的损失金额的差价,已不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范围,对该五案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506、518、519三案原告主张保险费损失,本院认为,保险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损失的范围,三原告的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526号案原告车辆受损被推定全损后,其所获得的赔偿金额高于其车辆的含税购置价,该案原告已获得足额赔偿,原告仍主张其车辆因浸水导致的损失2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六案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六案受理费由六案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丽娇人民陪审员 林宏海人民陪审员 舒长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璐民事判决书附表序号案号原告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车牌号诉讼请求金额(元)诉讼费(元)梁朝军男342425196811055416留仙居南A区4栋B单元802粤B×××××应长表男420106196804111910留仙居9栋405粤B×××××26486.6初传邦男370631197703105515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上午大厦1403粤B×××××马贵龙男140203197102261213南山区龙辉花园13栋405粤B×××××黄积林男44030119540628251X罗湖区东门中路2110号大院9栋405房粤B×××××汤小贺女232303198509125620黑龙江省肇东市德昌乡红岩村白家围子屯119号粤B×××××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