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雷春红与余小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春红,余小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267号原告雷春红,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欧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龚万军,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小川,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春红与被告余小川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雷春红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春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雷春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春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