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红杰诉梁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杰,梁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68号原告:高红杰,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耿皇行政村耿皇自然村058号,身份证号:34212419791215514。被告:梁文涛,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耿皇行政村耿皇自然村,身份证号:341223197108012154。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杰诉被告梁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红杰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红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高红杰负担。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