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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红杰诉梁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杰,梁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68号原告:高红杰,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耿皇行政村耿皇自然村058号,身份证号:34212419791215514。被告:梁文涛,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耿皇行政村耿皇自然村,身份证号:341223197108012154。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杰诉被告梁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红杰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红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高红杰负担。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