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学玲与岳阳宏鼎鹤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徐鹤银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玲,岳阳宏鼎鹤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徐鹤银,邓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张学玲,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岳阳宏鼎鹤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徐鹤银,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鹤银,岳阳××鹤××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振华,无业。申请执行人张学玲与被执行人岳阳宏鼎鹤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徐鹤银、邓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岳阳宏鼎鹤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徐鹤银、邓振华未履行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阳宏鼎鹤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徐鹤银、邓振华银行存款650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先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