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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和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和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92号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顾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和太,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和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万易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莉、被告姜和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25日,被告姜和太以购买农机为由,向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魏庄支行申请贷款3万元。2014年4月4日,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变更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1.1%,期限一年。2013年9月25日贷款到期后,被告尚欠贷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现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7296.4元(罚、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以后利息至还清本金止)。被告姜和太辩称,欠钱是事实,但是钱是蒲绪萍所用。借款的时候我与蒲绪萍一起去的,去年银行张店支行的胡汉林去找我要钱,我想蒲绪萍那么有钱,这笔欠款早就应该还了。被告姜和太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姜和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296.4元(罚、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以后利息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元,由被告姜和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梅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