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蓝日珍与柳州市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蓝日珍。被执行人柳州市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丰泽盛景商业广场12栋2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常玉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向蓝日珍付款1792.5元。二、协助蓝日珍办理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西街90号“骏景阳光米兰2栋4单元4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23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西街90号“骏景阳光米兰2栋4单元4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登记在蓝日珍的名下。二、将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西街90号“骏景阳光米兰2栋4单元401室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在蓝日珍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彰生审判员 韦贵军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