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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正贵与吴绍英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贵,吴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杨正贵,男,1951年4月22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吴绍英,女,1952年6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绍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绍英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正贵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绍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灵芝审 判 员  孙郅坪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瞿运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