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调确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毕功永、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功永,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调确字第305号申请人:毕功永。委托代理人:王巍,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波,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葛墩村。法定代表人:毛建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秋高,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毕功永与申请人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毕功永与申请人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毕功永工资7057元、经济补偿金20899元、社会保险费1747元,合计29703元,于2015年8月23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