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昆山市张浦镇从趁精密模具厂与吴江奇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张浦镇从趁精密模具厂,吴江奇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84号原告昆山市张浦镇从趁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号。投资人刘术生,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霄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炯,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奇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同里镇同兴村。法定代表人费福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红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张浦镇从趁精密模具厂诉被告吴江奇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张浦镇从趁精密模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昆山市张浦镇从趁精密模具厂承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