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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苏琼申请执行赛加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苏琼,赛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吴苏琼,女,1972年12月10日生。被执行人赛加贵,男,1957年5月2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吴苏琼申请执行赛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61300元。申请执行费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赛加贵在宣威市第五中学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将其工资收入每月扣留2000元,直至扣清62120元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赛加贵除了在宣威市第五中学有工资收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待本案的62120元扣清后,本案即告执行完毕并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执字第8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荣雷审判员  叶庆玮审判员  陈子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