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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焕银与安阳市紫玉铁路信号器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银,安阳市紫玉铁路信号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350号原告王焕银,女,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安阳市紫玉铁路信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玉君,职务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王焕银诉被告安阳市紫玉铁路信号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阳市紫玉铁路信号器材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需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方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