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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盛威与陈述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623号原告盛威。被告陈述之。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威与被告陈述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盛威负担。审 判 员 王春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应梅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