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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平泉长城化工有限公司与陈丽平等五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泉长城化工有限公司,陈丽平,魏清华,王海华,杨晓春,常瑞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泉长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梓正。委托代理人陶树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清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瑞芹。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宝庆。上诉人平泉长城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丽平、魏清华、王海华、杨晓春、常瑞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泉长城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树山,被上诉人陈丽平、魏清华、王海华、杨晓春、常瑞芹的委托代理人陈宝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0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郑建强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