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8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韩长久与韩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长久,韩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840号原告韩长久,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被告韩雨涛,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原告韩长久诉被告韩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祥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长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雨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长久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28日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应于2014年9月27日前还清。2014年10月23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11月15日前还清。现两笔借款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十一万元。被告韩雨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韩雨涛为原告韩长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韩雨涛借款五万元,借款期为一个月,以上所有款项于2014年9月27日前全部还清。借款人韩雨涛。当天,原告韩长久从中国建设银行自己账户中取款六万五千元,其中借款给被告韩雨涛五万元,被告韩雨涛在取款凭证上签名摁手印。2014年10月23日,被告韩雨涛再次为原告韩长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韩雨涛借韩长久人民币六万元,于2014年11月15日之前还清。借款人:韩雨涛,并注明身份证号。当天,原告韩长久从中国建设银行自己的账户中取款六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的借条两份、取款凭条三份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提供了当天的取款凭证,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借款合同,且该合同已生效。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雨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韩长久借款十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韩雨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