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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裕民一初字第0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钟宝贞与高向宇、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裕民一初字第01172-1号原告钟宝贞。委托代理人李叔凡,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玲玲,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向宇。被告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石家庄市建设局),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齐永杰,该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宝贞与被告高向宇、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宝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钟宝贞承担。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彦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