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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法执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国良与王献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良,王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法执字第427-1号申请执行人宋国良,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永兴路21号。。被执行人王献忠,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高新区新安小区。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薛执字第427号执行裁定书,现因申请执行人宋国良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献忠的收入35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