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勤芝与黄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勤芝,黄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749号原告:吴勤芝。被告:黄张凤。原告吴勤芝与被告黄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被告黄张凤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0年6月5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吴勤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张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6月5日,被告黄张凤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黄张凤仅归还了10000元借款本金,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怠于归还,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张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勤芝借款本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0年6月5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黄张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巍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季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