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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前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刘宁与蒋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宁,蒋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前民初字第929号原告刘宁,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洪泽人,住江苏省洪泽县。委托代理人吕雪婷,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桐,男,1989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刘宁诉被告蒋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叙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宁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撤回对被告蒋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宁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刘伟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嫦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