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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丁某甲。被告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琨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