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丁某甲。被告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琨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