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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肖某、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肖某,宋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227号原告杨某。被告肖某。被告宋某。被告张某。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宋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