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肖某、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肖某,宋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227号原告杨某。被告肖某。被告宋某。被告张某。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宋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