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与闫存林、闫存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闫存林,闫存坤,闫存帅,闫存立,闫存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负责人:刘强,行长。被执行人:闫存林。被执行人:闫存坤。被执行人:闫存帅。被执行人:闫存立。被执行人:闫存囤。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与被执行人闫存林、闫存坤、闫存帅、闫存立、闫存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1)阳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存林、闫存坤、闫存帅、闫存立、闫存囤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