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恩林与张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黄恩林,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忠进,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恩林与被告张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恩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黄忠进在本院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向原告偿付了全部借款本息。据此,原告黄恩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恩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恩林负担。审判员苏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