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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邱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文斌,高国明,黄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40-2号申请执行人邱文斌,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国明,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350621197303140032。被执行人黄丽娜,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350621197410080020。申请执行人邱文斌与被执行人高国明、黄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查无存款等财产,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