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波与姚增明、姚有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波,姚增明,姚有勤,汪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朱波。被执行人姚增明。被执行人姚有勤。被执行人汪佑娟。申请执行人朱波与被执行人姚增明、姚有勤、汪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3日,朱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姚增明、姚有勤、汪佑娟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姚增明尚欠申请执行人朱波借款875198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被执行人姚有勤、汪佑娟对57132元负连还清偿责任,欠缴案件受理费1213.50元,执行费1477.97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程序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8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