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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