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