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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泽鑫与被告周青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周泽鑫。法定代理人:李荣。委托代理人:杨浩然,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青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鑫与被告周青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泽鑫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泽鑫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周泽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兆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