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建隆置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好年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建隆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好年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098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建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23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宏波,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好年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与大丰路交口(大丰路18号天津水游城B1AS01S02)。法定代表人王应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楠,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家绪,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建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天津市好年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红民初字第012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建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好年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建隆置业有限公司租金、管理费人民币338560元;电费人民币62259.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17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968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好年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市好年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红民初字第0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俊德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杨德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