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凡涛与贾立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涛,贾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25号原告:凡涛,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贾立志,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涛与被告贾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贾立志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东侧3楼东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0××79),并提供担保金人民币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贾立志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东侧3楼东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0××7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