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悦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乘坐“小海”(待查明)驾驶的“大阳”牌三轮摩托车到镇雄县牛场镇诸宗村垭口村民组,将当地村民陈某甲家价值人民币12000余元的一子母牛盗走,到五德镇新寨村小落侧处时,被告人李某某被村民抓获,“小海”逃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退回被盗主。针对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翁某某电话报称,其和刘某某等人抓住一个偷牛的贼,请求处理。2.被盗主陈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11日凌晨3时许,其妻唐某某发现其家的牛不在,便请邻居帮忙寻找,并打电话给五德的秦某某,请他帮忙拦截。8时许,其听陈某乙讲,在五德抓住一个偷牛的人。同时证明其被偷的一子母牛价值人民币12600左右。3.证人证言,(1)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1日早上7点左右,陈某甲打电话说他家的牛被盗,请其找人帮他在公路上拦截,后其请翁某某帮忙,翁某某就开车追,在五德镇新寨村小落侧拦住并抓住一个偷牛的人。另证明陈某甲被偷的一子母牛能值人民币15000元左右。(3)翁某某的证言,证明秦某某说陈某甲家的一子母牛被盗,请其帮忙在公路上拦截,后又听见其妻陈某丙讲有一辆三轮摩托车拉着两头牛往镇雄县城方向去,其即带着刘某某开车追,在五德镇新寨村小落侧将摩托车拦下,抓住其中的一人。另证明陈某甲被盗的两头牛价值人民币15000元左右。(4)孔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已和陈某甲达成协议,陈某甲以人民币5600元的价格将其小牛卖给其。另证明陈某甲的母牛能值人民币8000元左右。4.相关书证:(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某某盗窃陈某甲家牛的地点及其被翁某某拦截的地点概貌,其和“小海”偷牛使用的摩托车及盗得的牛的特征。(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一子母牛和用于偷牛的三轮摩托车予以扣押。(3)接受证据清单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收款收据、车辆一致性证书,证明向万银的三轮摩托车买成12380元。(4)发还清单,证明涉案的三轮摩托车及牛已退还被盗主。(5)抓获经过,证明李某某是在现场被翁某某等人抓获。(6)户口证明,证明李某某出生于1975年6月14日。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10日晚,“小海”叫其一起去偷牛,后其到五德镇新寨村大火地等“小海”。?“小海”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后,就到牛场的一个村子里,其在公路上看摩托车等候,“小海”去偷牛,一会儿后,“小海”牵起两头牛来,其二人用三轮摩托车将牛拉起往镇雄县城方向走,在五德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李某某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小海”(待查明)驾驶一张“大阳”牌三轮摩托车到镇雄县牛场镇诸宗村垭口村民组,将当地村民陈某甲家价值人民币12000余元的一子母牛盗走,到五德镇新寨村小落侧处时,被告人李某某被村民抓获,“小海”逃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退回被盗主。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出示指控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裴 彬审判员 朱啟奎审判员 康 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翠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