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20号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苏云中,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生,云南省澜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竹塘XXX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杨春明,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云南省思茅区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XX村XXX社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王文普,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生,四川省岳池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工,现住四川省岳池县XX镇XX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苏云中、杨春明申请执行王文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5)西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普于2015年4月23日支付赔偿款5000.00元,又于2015年8月10日支付赔偿款5000.00元。两项共计10000.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兴平审判员 杨淳淋审判员 岩 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尼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