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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嘉儒与彭玉英、新乡市胜利物业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嘉儒,彭玉英,新乡市胜利物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29号申请人李嘉儒,男。被执行人彭玉英,女。被执行人新乡市胜利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世成,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嘉儒申请执行彭玉英、新乡市胜利物业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彭玉英、新乡市胜利物业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