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金垒与河南日美卫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垒,河南日美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刘金垒,男,1989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义更,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日美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星,经理。原告刘金垒与被告河南日美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美卫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金垒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垒的委托代理人孙义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日美卫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金垒诉称,被告因个人经营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双方于2013年4月12日达成借款意向,原告于当天向被告账户转款500万元。被告在此之后分别于2013年12月21日、2013年12月30日分两笔共偿付本金150万元。2015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还款计划书》对被告下余欠款进行再次明确,同时约定还款各阶段还款数额,如未能按时还款计收利息,并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在《还款计划书》签订时签章同意还款。原告在此之后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拖。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日美卫浴公司偿还原告借款35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自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利息为人民币11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日美卫浴公司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原告刘金垒为出借人(甲方)、日美卫浴公司为借款人(乙方)、禹州市建材设备厂为担保人(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甲方向乙方提供5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7月10日。借款到期后,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本金及利息,借款逾期不能还的部分,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甲方自向乙方支付借款之日起,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方式:以打款当日起计息,还款当日下午三点前止(利息含还款当日),还款时间超过当日下午三点的,按次日收取利息。如果乙方借款到期后未及时支付本金,逾期利息为前款约定利息……乙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金,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前款约定的迟延利息。如乙方迟延偿还本金的时间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达3日,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自行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本金的30%的违约金或以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每天千分之十的迟延违约金,迟延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乙方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以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每天千分之十的迟延违约金,迟延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日。乙方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其他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保证人承诺保证的主债权为本合同项下甲方与乙方的借款债务。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保证人将承担全部偿付义务。保证人承诺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诺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对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本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应将本争议提交平顶山仲裁委员会解决。……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甲、乙、丙各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加盖印章。次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500万元。期间,被告于2013年12月21日归还借款100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50万元,尚欠350万元。截止2013年10月11日,被告归还利息1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3年4月19日。2015年5月6日,原告作为出借人(甲方)、被告日美卫浴公司作为借款人(乙方)达成还款计划书。该计划书载明:因乙方经营需要于2013年4月12日向甲方借款,并签订相应的借款协议。截止2015年5月6日,乙方未偿还甲方借款金额为(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利息金额为:壹佰壹拾壹万元整,由于乙方暂无一次性还款能力,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确定,乙方签订如下还款计划:自2015年5月30日起每月归还原告本金50万元,至2015年11月30日共计350万元。且借款人申明:我方保证按上述的还款日期将还款资金存入本合同下列指定的账户并还款;我方保证按照《还款计划书》所载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如未能按时足额按照《还款计划书》所载的还款计划偿还本金和利息,出借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三)有权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如对本合同及借款事项有异议,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出借人刘金垒签字捺印,借款人日美卫浴公司盖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被告未按照还款计划书载明的时间按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原告刘金垒提供的借款合同、转款凭条、还款计划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出示,经审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日美卫浴公司向刘金垒借款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对刘金垒在诉讼中向本院出示的借据和转款凭证进行审查后,可以认定刘金垒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日美卫浴公司足额支付了出借款项500万元。日美卫浴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据的约定及时向刘金垒偿还借款本息。期间,日美卫浴公司陆续归还本金150万元,利息10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350万元及截止2014年5月6日的利息111万元。经双方达成还款计划后,日美卫浴公司仍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本息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根据还款计划的约定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的请求基于还款计划的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日美卫浴公司应当向刘金垒承担偿还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未超出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于2015年5月6日达成的还款计划书中约定截止2015年5月6日尚欠利息111万元,在庭审中,原告明确111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书中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刘金垒主张2015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日美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金垒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111万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共计461万元。二、被告河南日美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金垒借款本金350万元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80元,由被告河南日美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昆松审 判 员  王伴伴人民陪审员  李庆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明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