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舒城县金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谢军、杨有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金诚担保有限公司,谢军,杨有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065号原告:舒城县金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组织机构代码66141228-0。法定代表人:陆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军,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杨有益,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金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军、杨有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廖克武审 判 员 樊燕玲人民陪审员 葛自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