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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昌楚、彭细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昌楚,彭细福,吕存阳,吕杨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晓。被执行人陈昌楚。被执行人彭细福。被执行人吕存阳。被执行人吕杨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8月15日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昌楚在中国建设银行苍南县支行存款(账号:62×××51)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