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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祖友与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友,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73号原告王祖友。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窑湾乡石板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汪海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友与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祖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祖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祖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祖友承担。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楠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