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执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邝贤民及申请执行人邝勇与被执行人鲍艾宏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贤民,邝勇,鲍艾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59-1号申请执行人邝贤民。申���执行人邝勇。被执行人鲍艾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宁陕民督字第00007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鲍艾宏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支付令偿还申请执行人邝贤民借款100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邝勇借款100000元,交纳支付令申请费143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鲍艾宏未自动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工资账户。因冻结、扣划期限较长,案件有必要暂时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陕执字第000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英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