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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建与湖北勇君聚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湖北勇君聚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方勇,张梦君,周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郭建。被执行人湖北勇君聚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梦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勇。被执行人张梦君。被执行人周耀玲。依据本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勇君聚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方勇、张梦君、周耀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8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郭建偿付借款、利息等共计2,166,608.00元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勇君聚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方勇、张梦君、周耀玲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勇君聚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方勇、张梦君、周耀玲在银行的存款2,166,608.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