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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步成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步成,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虹行初字第155号原告王步成。委托代理人吉建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瀚,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尧坤。委托代理人张力满。委托代理人戴思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步成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步成负担。审 判 长  邱 莉审 判 员  吴宪刚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