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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永立,系河北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大为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永立及被告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儿,取名张某。双方刚结婚时感情尚好,后来被告整天在外赌博,置家庭生活及孩子的生活于不顾,原告善意规劝,可被告却是不予理睬。无奈,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起诉后,经家人劝说,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贵院提起撤诉申请,而被告仍不知悔改,同年2014年10月19日被告在家里乱打乱骂,原告无奈打了报警电话。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薛某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离婚后孩子要随我一起生活,我们现在居住的楼房是孩子爷爷的名字,楼房要归孩子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11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在2014年9月2日起诉至崇礼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和原告家人劝说下,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原告向法庭递交了2014崇民初字第422号撤诉裁定书一份。另查,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家庭共同财产、无存款。原告主张家庭共同债务4000元、被告陈述家庭共同债务3.6万元,但在庭审中,原、被告共同认可债务7000元,对此,双方均未向法庭递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再查,在庭审中,被告薛某某主张李某某同意将自己所有的座落于崇礼县西湾子镇恒盛小区1号楼5单元501室楼房一套赠予原、被告婚生子张某,并向法庭递交了赠予书一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原告在2014年9月2日起诉至崇礼县人民法院,本院致力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希望双方理性面对矛盾,妥善处理纠纷,原告也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撤诉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张某某再次起诉至本院坚决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夫妻双方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因婚生子现随被告薛某某一起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面考虑,孩子随被告生活较为适宜,原告应承担教育、抚养费用,原告享有探视权。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债务70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的李某某自愿将崇礼县西湾子镇恒盛小区1号楼5单元501室楼房一套赠予原、被告婚生子张某,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婚生子张某随被告薛某某一起生活,教育抚养费用由原告张某某每月承担5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给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原告张某某享有探视权。家庭共同债务70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3500元。无家庭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刘大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雅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