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小兰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兰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王小兰,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王小兰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南川支行营业室于2015年1月23日、26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双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持票人王小兰,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涪陵南川支行营业室,号码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金额均为20万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小兰有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南川支行营业室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立新代���审判员孙琳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