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马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357号罪犯马恩,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9月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00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马恩的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恩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恩系累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交付执行已满二年,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马恩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但该犯系累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亦未积极执行财产刑,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人民陪审员 向其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定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