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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宗某、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536号原告宗某。原告张某。原告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宗某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德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