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宗某、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536号原告宗某。原告张某。原告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宗某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德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