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临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临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武某某,女,1993年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山青,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1993年2月24日生。原告武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