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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临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临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武某某,女,1993年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山青,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1993年2月24日生。原告武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