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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李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司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来源:百度“”